长江中下游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五)

(五) 加强环境基础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建立工业污染源台账,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依法按流域总量控制要求,发放排污许可证,把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污染源,实行持证排污。国控、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应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装置,实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监测和检查有毒污染物排放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重点企业应当制定生产、消防安全事故环保应急处置预案,建设相应的环保应急处置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