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三峡水利枢纽转换运行水位(坝前水位蓄至正常高水位或者降至各限制水位)、泄洪冲砂时,枢纽主管单位必须提前48小时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第二十九条 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横驶区应当按规范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防淤隔流堤上应当在不同水位期按规范设置助航标志。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交通管制区域内进行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以及捕捞、炸鱼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交通管制区域进行水上无线电通信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的频率进行通信联络。 第三十三条 船闸闸室上、下两端均应当设红、黄、绿号灯各一盏。船舶应当按下列信号进出船闸: 第三十四条 通过船闸的船舶,在进入交通管制区前应当显示过闸信号,进闸后解除信号。船舶通过船闸白天显示“T”字信号旗一面,夜间显示自闪光灯一盏。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