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三峡水利枢纽转换运行水位(坝前水位蓄至正常高水位或者降至各限制水位)、泄洪冲砂时,枢纽主管单位必须提前48小时向三峡海事管理机构通报。 三峡水利枢纽运行时,如遇特殊情况引起水位骤变,应当立即通知三峡海事管理机构。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