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水上交通管制区域通航安全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交通管制区域内进行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以及捕捞、炸鱼等活动。 禁航区和引航道内禁止游泳。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