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第六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 第八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 下列事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条 下列事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债券账务数据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其保存时间至少为债券到期后20年。 第十二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编制并定期发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信息。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述信息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 第十三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债券持有人有关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数据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但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十四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公开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五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与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分别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对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活动进行日常监测,发现异常情况、重大业务风险和技术风险以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进行相应… 第十七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月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算等有关数据和统计信息,并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 第十八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有关统计信息,但不得泄露非公开信息。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