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
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
债券登记;
债券托管;
债券结算;
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
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
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
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
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
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
债券登记;
债券托管;
债券结算;
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
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
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
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
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
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