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

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

债券登记;

债券托管;

债券结算;

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

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

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

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

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

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