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下列事项,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并购、合并、重组、分立等重大事项;

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以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

开展新业务,变更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模式;

与境内外其他市场中介机构有关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的业务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