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对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纳入集团和法人监管体系,检查评估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评级、风险提示、监管通报、监管会谈、与外部审计师会谈等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方式,实施对操作风险管理的持续监管。 第四十一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存在缺陷和问题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以下重大操作风险事件5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管职责归属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四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 第四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应当通过组织宣传、培训、自律、协调、服务等方式,协助引导会员单位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