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形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未按照规定制定或者执行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
未按照规定设置操作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
未建立或者落实操作风险管理文化、考核评价机制、培训;
未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流程、管理工具和信息系统,或者其设计、应用存在缺陷;
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
未按照规定制定或者执行操作风险管理制度;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履行操作风险管理职责;
未按照规定设置操作风险偏好及其传导机制;
未建立或者落实操作风险管理文化、考核评价机制、培训;
未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流程、管理工具和信息系统,或者其设计、应用存在缺陷;
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