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严重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导致发生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未按照监管要求整改;

瞒报、漏报、故意迟报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情节严重的;

其他严重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