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以下重大操作风险事件5个工作日内,按照监管职责归属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形成预计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或者超过上年度末资本净额5%(含)以上的事件。
形成损失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或者超过上年度末资本净额1%(含)以上的事件。
造成重要数据、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重要资料严重损毁、丢失或者泄露,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事件。
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小时以上;或者在两个及以上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30分钟以上。
因网络欺诈及其他信息安全事件,导致本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分支机构负责人被采取监察调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事件。
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的事件。
员工涉嫌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类违法犯罪被立案的事件。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对于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操作风险事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案件管理、突发事件管理等监管规定中另有报告要求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报告,并在报告时注明该事件属于重大操作风险事件。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调整第一款规定的重大操作风险事件报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