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监管评级、风险提示、监管通报、监管会谈、与外部审计师会谈等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方式,实施对操作风险管理的持续监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提供第三方机构就其操作风险管理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价报告。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