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将对银行保险机构操作风险的监督管理纳入集团和法人监管体系,检查评估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金融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区域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