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四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一节 第四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为自然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银行保险机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有权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三十条 董事任期届满,或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董事选举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