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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履行如下职责或义务:

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反映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相关资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充分审查,独立、专业、客观地发表意见,在审慎判断的基础上独立作出表决;

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对高级管理层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

积极参加公司和监管机构等组织的培训,了解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持续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在履行职责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执行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并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

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