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四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三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董事与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三十二条 董事应当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会现场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一名董事原则上最多接受两名未亲自出席会议董事的委托。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