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因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新的董事就任前,提出辞职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正在进行重大风险处置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辞职。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因董事被股东大会罢免、死亡、独立董事丧失独立性辞职,或者存在其他不能履行董事职责的情况,导致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董事会表决所需最低人数时,董事会职权应当由股东大会行使,直至董事会人数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