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二章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息科技外包治理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建立覆盖董(理)事会、高管层、信息科技外包风险主管部门、信息科技外包执行团队的信息科技外包及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相应层级的职责,确保信息科技外包… 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或其授权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应负责推动建立信息科技外包及其风险管理体系、审批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审议重大外包决策,高级管理层应负责制定信息科技… 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指定信息科技外包风险主管部门,该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信息科技管理部门或信息科技外包活动执行部门内部建立信息科技外包执行团队,并配备足够的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基于机构的业务战略、信息科技战略、总体外包战略、外包市场环境、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偏好制定信息科技外包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外包原则和策略、不能…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明确不能外包的信息科技职能。涉及信息科技战略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信息科技内部审计及其他有关信息科技核心竞争力的职能不得外包。 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信息科技外包活动分类管理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外包活动建立相应的管理和风控策略。信息科技外包原则上划分为咨询规划类、开发测试类、运行维护类、安… 第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对信息科技外包活动及相关服务提供商进行分级管理,对重要外包和一般外包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下列信息科技外包活动原则上属于重要外包: 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考虑重要外包终止的可能性,并制定退出策略。退出策略应至少明确: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