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四章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 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外包服务过程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异常情况。 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信息科技外包服务目录、服务水平协议以及服务水平监控评价机制,确保相关监控信息和评价结果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且数据至少保存到服务结束后三年… 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建立服务效能和质量监控指标,并进行相应监控。常见指标包括: 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服务提供商的财务、内控及安全管理进行持续监控,关注其因破产、兼并、关键人员流失、投入不足和管理不善等因素引发的财务状况恶化及内部管理混乱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控到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督促服务提供商采取纠正措施;情节严重或未及时纠正的,应当及时约谈服务提供商高管人员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关联外包,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推动母公司或所属集团将外包服务质量纳入对服务提供商的业绩评价范围,建立外包服务重大事件问责机制。 第二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在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到期前,就是否继续外包进行评估决策。外包服务结束时,银行保险机构应对服务提供商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服务提供商后续准入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