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 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于关联外包,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推动母公司或所属集团将外包服务质量纳入对服务提供商的业绩评价范围,建立外包服务重大事件问责机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