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四章 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信息科技外包监控评价 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监控到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督促服务提供商采取纠正措施;情节严重或未及时纠正的,应当及时约谈服务提供商高管人员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的服务提供商,应当暂停或取消其服务资格,并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