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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要求服务提供商不得将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在涉及外包服务分包时应当要求:

不得将外包服务的主要业务分包;

主服务提供商对服务水平负总责,确保分包服务提供商能够严格遵守外包合同或协议;

主服务提供商对分包服务提供商进行监控,并对分包服务提供商的变更履行通知或报告审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