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章 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信息科技外包准入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充分评估拟开展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与信息科技外包战略的一致性,充分评估拟开展的信息科技外包活动相关风险,就是否实施外包作出审慎决策。重要外包应至少…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信息科技外包战略,结合风险评估情况,明确服务提供商的准入标准,对备选服务提供商进行筛选,审慎引入集中度风险较高或增加机构整体风险的服务提供商。 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在签订合同前,对重要外包的备选服务提供商深入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调查。在服务提供商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前提下,尽职调查结果… 第十八条 对于符合重要外包条件的非驻场外包,应当进一步重点调查如下内容: 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选择跨境外包时,应当充分评估服务提供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文化等经营环境。涉及信息跨境存储、处理和分析的,应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 第二十条 对于关联外包和同业外包,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降低对服务提供商的要求,严格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信息科技外包合同或协议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要求服务提供商不得将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在涉及外包服务分包时应当要求: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