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2013年) 第三章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201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体制机制建设。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营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产品和服务信息的披露,并在产品和服务推介过程中主动向银行业消费者真实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况、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禁止欺诈性、误导性…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员工教育和培训,帮助员工强化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理解本机构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政策和程序,提高服务技能,丰富专业知识,提升…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主动开展银行业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提升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金融素质,主动预防和化解潜在矛盾。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银行业消费者投诉提供必要的便利,实现各类投诉管理的统一化、规范化和系统化,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置工作机制,在规定时限内调查核实并及时处理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纠…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投诉处理结果的跟踪管理,定期汇总分析客户建议、集中投诉问题等信息,认真查找产品和服务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督促有关部门从管理制度、运营机…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机构内部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当中。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当定期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完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强化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内部规章和外部监管要求落实不力的责任追究,根据对银行业消费者合…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应急响应机制,主动监测并处理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重大负面舆情和突发事件,并及时报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总结本机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工作计划及工作开展情况按照监管职责划分报送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同时,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将银…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