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体系,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控制体系;
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规定;
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流程及处理程序;
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框架安排;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督考评制度;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内部控制体系;
银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披露规定;
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受理流程及处理程序;
银行业消费者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框架安排;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监督考评制度;
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