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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

第六条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七条 旅客必须按规定购票乘车。进站、出站、候车应当听从铁路工作人员的引导,遵守铁路规章制度。 第八条 禁止下列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 第十一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发生铁路行车或道口事故时,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迅速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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