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禁止下列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无车票或持失效车票、站台票乘车;

伪造、涂改、倒卖车票(包括座位号、卧铺号)或货运单据;

围车、随车叫卖或强制旅客购买物品;

从列车上抛扔杂物;

在车站、列车上强占座位、赌博、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

擅自进入货场或调车场;

扒乘货物列车;

哄抢或盗窃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

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

其他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