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二章 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 第十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 第十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 为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可以对旅客携带或托运物品实行检查;旅客有义务协助检查。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应当佩带执勤标志,文明礼貌地对待旅客,并保证被检查物品的完好。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