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第二章 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 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198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铁路运输的安全保护 第十二条 发生铁路行车或道口事故时,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迅速恢复正常行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第十一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