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三章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许可范围和许可条件,于开展铁路运输营业前提出申请。可以一次申请一项或者多项许可范围,一次申请多项的…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文本格式见附件1),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附件1规定的格式和顺序填写申请材料,采用A4纸规格无线胶粘装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并附光盘形式的电子文档。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可以通过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办理预约申请,或者直接向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在审查申请企业提交的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及组织鉴定、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国家铁路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第十七条 铁路运输许可证(样式见附件2)载明被许可企业名称、住所、证书编号、许可范围、发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八条 证书编号格式为:TXYS####-@@***。其中,“TXYS”代表铁路运输许可标识;“####”代表年份,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代表许可范围,由2位阿…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铁路公共运输营业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延续申请。国家铁路局根据被许可企业的… 第二十条 被许可企业的名称、住所发生变化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变化事项发生后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变更申请。 第二十一条 被许可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重新申请许可: 第二十二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之日起1年内开展相应的铁路运输营业,并于开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国家铁路局。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开业的,应当向国家铁路局提出书面… 第二十三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开展铁路运输营业,并保证其运输条件持续符合许可条件。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企业未经国家铁路局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五条 铁路运输许可证遗失、损毁或者灭失的,被许可企业应当及时在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声明作废,并向国家铁路局申请补办许可证。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