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8年)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许可程序 第十九条 铁路运输许可证有效期为2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铁路公共运输营业的被许可企业,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国家铁路局提出延续申请。国家铁路局根据被许可企业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材料包括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近3年许可条件保持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