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文本格式见附件1),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单页,一份装订;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一份单页,一份装订;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履历表;
铁路运输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履历表;
专业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履历表;
主要生产作业工种岗位人员配备情况、资格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目录,铁路运输相关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的目录,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声明;
铁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铁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铁路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机车车辆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的测算过程及结果;
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机车车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合作、委托开展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协议复印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