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文本格式见附件1),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单页,一份装订;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复印件两份,一份单页,一份装订;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履历表;

铁路运输相关业务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履历表;

专业技术管理主要负责人任职文件复印件及履历表;

主要生产作业工种岗位人员配备情况、资格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的目录,铁路运输相关组织管理办法、服务质量标准、生产作业规范的目录,以及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声明;

铁路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铁路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铁路运营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复印件;

机车车辆数量满足运输规模需要的测算过程及结果;

铁路基础设施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机车车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合作、委托开展铁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协议复印件;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