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实施细则(201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被许可企业未经国家铁路局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企业因特殊情况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国家铁路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前60日向社会公告,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相关运输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