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 一、 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 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16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 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 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四、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