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四、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