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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事故处理工作组及其工作

第十七条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成立事故处理工作组。事故处理工作组由以下单位和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事故处理工作组组长一般情况下由事故处理站(车务段)的站长(段长)担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事故发生地所在铁路分局的分局长为组长;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时,事…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工作组组长单位负责如下工作: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铁路分局应派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分析会;铁路局应派员参加特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分析会。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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