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事故处理工作组组长单位负责如下工作:

办理受伤旅客就医事宜;

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建立案卷;事故案卷中应有:客运记录、证人证言、车票、医院证明、现场照片或图示、寻人启事、公安部门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和处理尸体意见等;

查实伤亡旅客身份,通知伤亡旅客家属或发寻人启事;

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单位;

处理死亡旅客尸体;

与旅客或其继承人、代理人协商办理赔付;

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