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事故处理工作组及其工作 第二十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事故处理工作组及其工作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召开事故调查分析会。铁路分局应派员参加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分析会;铁路局应派员参加特大、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分析会。 应由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