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五章 事故处理工作组及其工作 第十八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八条 第五章 事故处理工作组及其工作 第十八条 事故处理工作组组长一般情况下由事故处理站(车务段)的站长(段长)担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事故发生地所在铁路分局的分局长为组长;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时,事故发生地所在铁路局局长为组长。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