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成立事故处理工作组。事故处理工作组由以下单位和人员组成:

事故处理站(车务段)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事故责任单位或发生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事故处理站公安派出所;

与事故处理有关的单位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