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站内或区间线路上发现有坠车旅客时,发现或接到通知的车站应当迅速通报有关列车。有关列车接到通报时,应当立即调查情况,收集包括证人证言在内的证据材料和旅客携带品并在3天内向事故处理站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