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事故通报 第十五条 车站、列车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铁路分局、铁路局主管部门拍发事故速报,条件允许时,应当先用电话报告事故概况。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 第十六条 在站内或区间线路上发现有坠车旅客时,发现或接到通知的车站应当迅速通报有关列车。有关列车接到通报时,应当立即调查情况,收集包括证人证言在内的证据材料和旅客携带品并…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