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现场对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现场对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受伤旅客在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或在站内、区间发现的旅客尸体,经公安机关或医疗部门确认死亡后,车站应当暂时派人看守并尽快转送殡仪馆存放。对死者的车票、衣物等应当妥善保管并通知其家属来站处理。如死者身份、地址不清或家属不来时,或死亡原因系伤害致死需立案侦查时,可根据公安机关的意见处理死者尸体,必要时应对尸体做法医鉴定。尸体存放原则上不超过7天。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