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受伤旅客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由旅客垫付,如旅客或其家属确有困难,经事故处理站站长(车务段长)批准,用站进款垫付,待事故责任明确后,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