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三章 现场对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现场对发生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第十二条 车站对本站发生、发现或列车移交的受伤旅客应当及时送附近或有救治条件的医院抢救;送铁路医院时可凭加盖有车站或客运室公章的客运记录与医院办理就医手续;送地方医院须先缴纳押金时,可用站进款垫付;动用站进款时,填写或补填“运输进款动支凭证”(财收-29),5日内由核算站或车务段财务拨款归还。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