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八章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将铁路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存在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或者违规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者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 第六十条 建设单位未组织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或者对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 第六十二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 第六十三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或者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或者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由… 第六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铁路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 第六十八条 承担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 第六十九条 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弄虚作假,编制或者出具虚假技术资料和试验、检测结果的责任人员,由铁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注册执业人员… 第七十条 在铁路建设活动中因过错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1年内不得在铁路建设市场执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第七十一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必要时,国家铁路局可对案情复杂、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跨区域的工程质量案件直接实施处罚。 第七十三条 依法应当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由铁路监管部门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第七十四条 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