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