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予以罚款:

擅自施工时间在3个月以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擅自施工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以上2%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