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质资格与承发包管理 第十四条 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 第十五条 发包方不得将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或者违法分…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当依法具有相应专业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资格。 第十七条 发包人可以依据铁路建设工程的不同特点,按勘察、设计程序分阶段发包或者将勘察设计一体发包;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分段或者分项发包。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 第二十条 鼓励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铁路建设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铁路建设工程,在初步设计审查批准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工程简易的…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承包合同。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率)及支付方式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影响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确…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