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发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承包合同。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的勘察、设计费(率)及支付方式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影响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确定的工期应当能够保证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完成相应的勘察、设计工作;确需调整工期等约定事项的,应当在保证勘察、设计工作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有关具体事宜。